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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,南京熊猫(维权)(600775)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案已经启动 。(许峰律师专栏)
2025年1月14日 ,南京熊猫公告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、夏德传、胡回春、胡寿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经查,南京熊猫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》,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,619.43万元到2,429.15万元 ,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-327.29万元到482.43万元。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《2023年年度报告》,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-23,786.22万元,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-25,700.95万元 。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产生较大差异 ,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,信息披露不准确。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以上违法事实,根据证券法规定 ,在2024年1月31日到2024年3月29日之间买入南京熊猫股票,并在2024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已可发起索赔。(南京熊猫维权入口)
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 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 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 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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